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他人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