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Article 3In force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他人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