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