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