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归侨、侨眷的身份,根据本人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申请认定归侨、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驻外使(领)馆的认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和其他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发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