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服务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提供服务。受政府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时,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