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