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