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其具体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