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解决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