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按照风景名胜资源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规模及游览条件,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