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有效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持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完整性和地域分布的连续性,有利于资源和生态保护,同时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