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加强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