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绩效责任单位在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和调整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绩效管理机构在审核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