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畜禽养殖应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河道、沟渠、水库库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二)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贮存畜禽养殖废弃物;(三)在运输畜禽养殖废弃物过程中造成废弃物渗漏、流失、遗散;(四)其他在非指定场所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