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