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震防灾活动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的宣传教育,普及抗震知识,对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