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抗震措施列为重要内容。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改正;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