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故不参加学法用法考试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参加补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