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

公务员录用和晋升职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考核内容。

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