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开采利用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和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