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开采已探明的热水型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热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征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