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本省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保护性限额开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确定当地的热水型地热资源年度开采限额。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