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