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场内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内食品卫生和防尘、防蝇、冷藏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农业、海洋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内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其他商品质量实行定期抽检或者快速定性检测抽检。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计量器具、食品卫生检查和商品质量抽检的原则、方法、程序,应当公平地适用于所有场内经营者。
计量器具、食品卫生检查和商品质量抽检的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