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在招商和经营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限制场内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

(二)单方强行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取低于合理价格底线收取摊位费、租赁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的;

(四)为无照经营者和经营禁止上市商品的场内经营者提供摊位、仓储、运输、保管、票证等便利条件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