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第二十条有效市场开办者在招商和经营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限制场内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二)单方强行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取低于合理价格底线收取摊位费、租赁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的;(四)为无照经营者和经营禁止上市商品的场内经营者提供摊位、仓储、运输、保管、票证等便利条件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