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明核定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未取得许可证明,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

许可证明不得非法转让、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