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与经营第九条已废止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明核定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明,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明不得非法转让、出租,不得涂改、伪造。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