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悬挂许可证明、收费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并设立公示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

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行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