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与经营第七条已废止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明(以下简称许可证明);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