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第三章 教练员与学员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培训机构应当为参加初学驾驶培训和增驾车型培训的学员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并可以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培训机构对培训期满考试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培训机构凭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核实的培训记录,代学员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考试。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