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申请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及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培训手续和参加考试。

参加驾驶陪练的人员,应当持驾驶证到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