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含经营性教练场)及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驾驶培训包括:初学驾驶培训、增驾车型培训、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以及与机动车驾驶相关的培训。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