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检查,应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填写检查登记表。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给予保密。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