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代表省人民政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邻接海域,实施统一管理;协调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设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机构的工作。

洋浦管委会对属地管理事务,行使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管理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