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