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生产、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农用薄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