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四节 减少固体废物排放措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鼓励生产、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