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四节 减少固体废物排放措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鼓励、支持对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