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第四节 减少固体废物排放措施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