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