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