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体现沈阳工业历史文化内涵的遗产应当予以保护。市和铁西、大东等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工业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记录和研究,通过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等方式,做好工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