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内容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历史城区是指至建国初期形成的城区。主要包括明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民国时期形成的满铁附属地和商埠地等。盛京城保护范围是清时期沈阳城外城(八关)以内的区域,位于惠工街、联合路、东边城街、南关路、青年大街以内。满铁附属地保护范围是满铁附属地发展的核心区,东至和平大街,西至长大铁路,南至南五马路,北至北七马路。商埠地保护范围是北至哈尔滨路、东至北京街和青年大街、南至南运河、西至和平大街和北七马路。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