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