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