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一)对一户多残和老残一体等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二)对应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城镇残疾人家庭,按照当地保障性住房分配规定给予优先安排;(三)对住房困难的农村残疾人,优先落实救助措施;(四)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