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