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资助:(一)对就读于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二)对就读于本省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以上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给予国家助学金待遇;(三)对就读于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以上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补助;(四)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等学习并取得大专以上文凭的残疾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