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特殊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水平。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五年,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应当继续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具备教师资格的,享受与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