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第十八条有效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康复科(室),配置相关专业人员和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建立康复室,配备康复员和康复训练器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