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开办犬类诊疗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场所,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取得农牧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