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开办犬类诊疗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场所,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取得农牧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