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从事犬类销售、举办犬类展览等经营性活动,开办犬类寄养所、训练所、犬只美容等为犬类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交易、培训等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